第三人张**未答辩。
第三人刘**未答辩。
第三人张**未答辩。
第三人竹柳*作社未答辩。
银都公司对张**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张**与竹柳*作社、刘**、张**、张*、张**、银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冀09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张**、刘**、张**、张*、竹柳*作社、银都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查封了银都名下银***小区住宅27套、银***小区住宅23套、商铺2套及银都公司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900万元;查封的银***小区住宅27套中包括案外人张**主张的**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张**与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刘**、张**、银都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