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虞**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虞**上诉请求:唐**与王**之间实际的借款金额为24,000元(人民币,下同),对于该借款,唐**已先后于期后五个月内返还,实际返还的金额已达36,000元。故唐**无需再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王**于一审审理期间主张的所有请求内容。
王**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虞**归还借款6万元;2、偿付以6万元为本金,自王**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文书还有1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