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福应街道)、仙居县农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林**、被告林**不服,提出上诉,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福应街道委托代理人滕**、被告农业局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4365.5元(医疗费231255.3元、误工费41580元、16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2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