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起算日为2016年1月29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在承接工程期间,因资金周*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告出借现金6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1月29日还款。借款后,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宋**辩称: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