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起算日为2017年7月1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在承接工程期间,因资金周*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出借现金15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2%,逾期还款则按照月利率29%计付利息。借款后,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