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在承接工程期间,因资金周*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被告出借144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宋**辩称: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向被告交付借款。从原告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显示,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和...(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