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5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为148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起算日为2015年10月7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在承接工程期间,因资金周*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告出...(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