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阳万谷粮油公司)诉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豫17行辖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正阳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夏**、姜**,第三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4年9月17日被告正阳县国土局作出正国土监处字(2017)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如下:1、没收正阳县万谷粮油有限公司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7937755元。2、按非法所得7937755元的50%罚款标准,合计罚款3968877.5元。
被告正阳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二、672号的卷宗一份:
立案呈批表;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正国土移(2017)0...(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