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平时经营煤炭生意,为了方便储运,原告租用淮南市谢*集区望峰岗北路老毛纺厂院内一块空地,用于堆放煤炭。2017年4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带领派出所、环保所等行政执法人员到原告所租赁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原告堆放的煤炭影响环境,要求转走。原告按要求到派出所向所长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10日内将堆放的煤炭全部运走。2017年5月2日,被告在原告承诺的10日期限未届满情况下,没有通知原告,自行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的煤炭扣押装车转运到他处堆放。原告多次找...(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