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200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租赁了重庆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渝北区农业园区内的物流停车场。2013年1月1日,原告孙**驾驶渝b×××××号货车到该物流停车场装货。当日19时许,被告深圳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传孝前为执行工作任务在用叉车给原告的货车装货时,由于一件货物(有外包装的烤箱)没有放正,原告叫传孝前将...(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