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彭**、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被告彭**、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96220.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日15时12分许,彭**驾驶冀j×××××号货车沿东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固路千隆食品厂北,与前方同向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彭**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被告彭**系事故车辆冀j×××××号车的所有人,其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