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杨**、第三人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1994年10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杨*东庄村×号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原告以1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正房四间、西平房四间及院落出售给被告。现经原告了解,农村宅基地不能向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出售、转让。经原告核实信息如下:被告户口在北京市昌平区,且为居*户口,其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资格。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为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