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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南通**********与被告张**、第三人河北银都*********、张**、刘**、张**、献县小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冀0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9
  •  
  • 【案例概要】

    被告张**未作答辩。

    原告江苏三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4年5月8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银都公司给付江苏三建工程款银行电子回单3张,用以证实案涉房***小区“献县银都首府”项目由江苏公司施工并且《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2016年7月22日《以房抵款协议书》一份,证实至2016年7月22日银都公司陆续用“献县银都首府”中12套楼房及附属12间储藏间折抵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总计6191847元,其中包括案涉三处楼房及附属储藏间。

    三、2015年11月13日银都公司出具的案涉三套楼房抵账收据6张,包括案涉三套楼房收据3张及附属三间储藏间收据3张。

    四、《银***小区楼宇交接书》三份,证实上述案涉三套楼房于2016年7月26日已经交付给居*人,居*人已经装修居*至今。

    五、史明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身份信息。...(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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