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未作答辩。
原告江苏三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4年5月8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银都公司给付江苏三建工程款银行电子回单3张,用以证实案涉房***小区“献县银都首府”项目由江苏公司施工并且《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2016年7月22日《以房抵款协议书》一份,证实至2016年7月22日银都公司陆续用“献县银都首府”中12套楼房及附属12间储藏间折抵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总计6191847元,其中包括案涉三处楼房及附属储藏间。
三、2015年11月13日银都公司出具的案涉三套楼房抵账收据6张,包括案涉三套楼房收据3张及附属三间储藏间收据3张。
四、《银***小区楼宇交接书》三份,证实上述案涉三套楼房于2016年7月26日已经交付给居*人,居*人已经装修居*至今。
五、史明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身份信息。...(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