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3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手中有顺和煤矿的矸子石大票,通过他人认识李*甲,李*甲通过刘**交给吕*某50000元,其知道后安排吕*某把钱退给刘**,刘**多次推脱。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蒋**通过梁**、李**夫妇,以能**到教育部门工作为由,骗取侯**120000元、宗**1300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蒋**的供述,证实在2010年秋天,梁**打电话问其能否安排教师,其答应先问问。大约过了一个月,梁**通过银行给其汇款90000元,后来又给其800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其需用钱,又开车拉着李**到本市薛*镇一家拿了40000元现金,李**在车上交给了其,后...(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