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罗**、第三人罗**、罗**、洪**、洪**、罗**、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罗**及被告罗**均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罗**、洪**、洪**、罗**、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分的抚恤金等2616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告之父罗*义病故,生前系国家公务员。病故后,按照规定,政府付给丧葬费3540元,抚恤金101110元,...(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