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徐**、徐**与被告嵊州市公路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065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徐**、徐**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嵊州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6月25日,丁慧菊驾驶浙d×××××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嵊州市仙岩镇仁村驶往嵊州市仙岩镇桥石头村。10时30分许,丁慧菊驾驶车辆途经清白线5km+975m嵊州市仙岩镇仁村地方时,车辆驶入路边溪江,造成车辆损坏和丁慧菊死亡的交通事故。
现场道路勘察:事故现场位于清白线5km+975m嵊州市仙岩镇仁村地方,该路段呈南北走向,水泥路面,机非混合,路宽7.10米;西侧通往嵊州市仙岩镇仁村田畈的道路呈西南朝东北走向,泥石路面,机非混合,路宽3.50米;东侧菜地宽5.20米。清白线水泥路面与东侧江面垂直距离为6.50米。另根据本院工作...(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