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朋友郑*甲家喝酒打牌时,趁人不备,将郑*甲东屋床上枕头下用记账单裹着的现金5840元...(本文书还有4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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