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在担任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间,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往来单位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张庆先后6次收受武汉唯楚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周**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在承接工程方面予以关照。
1、2008年1月的一天,张庆在其公司办公室内,收受周**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8年11月的一天,张庆在其公司办公室内,收受周**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3、2009年5月的一天,张庆在其公司办公室内,收受周**贿赂的人民币2...(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