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在登封市嵩阳路中断水果市场附近的棋牌室内,以帮忙安排学生到登封市区上学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刘**现金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刘**、陈**、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原因犯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本文书还有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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