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寿险随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丹、代理审判员李*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寿险随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方**,被上诉人钱**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钱**诉称:2013年12月24日,经家住本村本组的詹升海(被告的业务员)推荐,原告钱**之生父钱**向被告购买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保险金额10万元;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保险金额5000元,共两个险种的保险产品,保单号:00169*****64008。2014年8月5日,被保险人钱**因意外事故受伤,经送武汉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2852.78元。同年10月31日,被告以本次申请事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本文书还有4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