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3617922号“cbcc”商标由原告海川实业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染料、颜*、二氧化钛(颜*)、食用色素、着色剂、印刷油墨、油漆、漆、杀菌颜*、银白乳剂(颜*),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第3617917号“cbcc”商标由原告海川实业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明信片、印刷品、贺*、纸板盒或纸盒,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止。
2014年8月,原告海川实业公司与原告海川色彩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原告海川实业公司许可原告海川色彩公司在生产、销售及分销染料、着色剂、颜*、油漆、印刷出版物、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明信片、印刷品等商品时独占使用第3617922号“cbcc”注册商标、第3617917号“cbcc”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
2015年4月21日,原告海川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向深圳市罗*公证处申请保...(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