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叶**、叶**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后,三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被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再次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本案继续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杜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叶**法定代理人刘*、叶**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占传德、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叶**、叶**诉称,2009年底,原告刘*怀孕后多次前往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被告也多次出具b超、彩超检查报告单,报告单的结论均为未发现胎儿脊柱发育异常。2010年7月27日,原告刘**被告处生育一女即原告叶**。原告叶**在出生后体征异常,初步检查发现在其尾椎处有一囊性物(3×2cm)隆突形成,如核桃大小。被告诊断为新生儿畸形:隐性脊柱裂,并建议其转上级医院就诊。而原告刘*已在被告医院花费产前检查费1674元、住院分娩治疗费3421.50元、护理费共计2000元、产检及分娩误工费2000元、营...(本文书还有5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