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诉称:“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2014年度收购核桃的生意,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所得利润按三份平均分配,亏损亦由三人按三份平均承担。原告王**负责根据称重记录出具收货付款收据,被告负责根据原告王**出具的收货付款收据支付货款。2014年9月,两原告与被告对2014年度合伙收购核桃事宜进行了初步结算,经结算三人在2014年度收购核桃生意中共计支出1625016元(其中剥核桃的人工工资为72178元、购买杂物398元、伙食费4735元、杂工36755元、运费和购煤款10556元、支付核桃款1500394元),收入为1475525元,亏损149491元。之后两原告在对收货单据进一步核对时发现初步结算时对向陈*某收购的16982公斤核桃货款共计82662元进行了重复出账。具体情况为2014年8月27日陈*某、金**(平时都叫他阿昌)同时拉核桃来卖,经原告王**称重,陈*某拉来了两车核桃合计16982公斤,每公斤4.85元,合计人民币82662元(含下车费300元),实际支付给陈*某82660元。金**拉来的核桃数量为11581公斤,其中大果核桃数量为859...(本文书还有5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