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王**、王**诉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诸德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楼新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王**、王**诉称:因原告王**生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马**到医院照顾原告王**。2015年3月4日晚饭时间,在排队打饭过程中,马**被前来打饭的其他人员挤倒。马**被挤倒后,被告医务人员又迟迟未前来施救,致马**“右侧基底节区血肿伴脑室系统积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21日死亡。被告作为一家三级乙等医院,且在就餐的人员多以病人、老人为主的情况下,未设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派专人维护就餐秩序,在打饭窗口未设置安全扶栏等,导致马**被挤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2207.10元。
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在庭审中答辩...(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