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经上海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闵行区普洱路**弄xxx号**室房屋,月租金4,800元(人民币,下同),租期为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合同约定,被告无权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擅自将房屋用于群租,原告多次制止但遭被告拒绝。之后,原告又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偿付违约金4,800元;3、被告赔偿房屋损失1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