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因与被告珠海市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泰公司)、被告东方创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业公司)、被告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孟**、龚**,被告东方创业公司、被告健泰公司、被告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诉称,2010年12月3日,钟**、黄**、曾**三方签订《珠海市前山翠成苑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为东方创业公司的全体股东,股权比例为:钟**70%,黄**15%,曾**15%;以东方创业公司名义...(本文书还有1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