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胡**、常**、闫**、郭**、杨**、高**、梁**、王*等分别身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元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该矿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钻孔*度和数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未进行局部防突效果检验、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下井作业,致使该矿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于2010年8月2日22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16名工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胡**、常**、闫**、郭**、杨**、高**、梁**、王*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梁**于2011年4月20日主动到事故调查组接受调查;被告人常**于2011年4月23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于2011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事实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胡**...(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