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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朱**、常**、闫**、郭**、杨**、高**、梁**、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登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2-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0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胡**、常**、闫**、郭**、杨**、高**、梁**、王*等分别身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元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该矿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钻孔*度和数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未进行局部防突效果检验、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下井作业,致使该矿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于2010年8月2日22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16名工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胡**、常**、闫**、郭**、杨**、高**、梁**、王*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梁**于2011年4月20日主动到事故调查组接受调查;被告人常**于2011年4月23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于2011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事实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胡**...(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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