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系联新公司的职工,自2006年9月起在联新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18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联新公司欠缴其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4)425号核查通知书,通知联新公司其职工朱**反映其少缴/未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830元,要求联新公司对其与朱**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朱**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朱**相关年度住房公积...(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