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6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系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的职工,自2003年12月起至2006年8月在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8月9日林**向广州住房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欠缴其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3)663号核查通知,通知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其职工林**反映其少缴/未缴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918元,要求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对其与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本文书还有2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