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白城市技术监督局干部,现住白城市。
原告魏**诉被告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刘*伟债务纠纷案件,经洮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并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5)白洮民一初字第176号、(2005)白洮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判令刘*伟偿还被告欠款本金60万元、49.5万元并支付利息。两案件诉讼过程中,洮北区法院作出(2005)白洮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对白城市农业科技一条街北**号楼西16号门市楼予以查封,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洮北区法院又委托评估拍卖该房产,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洮北区法院作出(2012)白洮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在该房屋所属白城市农业科技一条街工程建设过程中,白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2004年9月20日通过与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伟签订合同,承包了生产资料科技一条街的供热管网工程,双方约定以北**号楼西...(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