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于2006年10月16日在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路亨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是鹿饲养,鹿肉加工、鹿副产品、鹿制品、保健品等销售,具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被告人方**在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鹿路亨公司养殖的8头梅**出售给不具备收购梅**资格的被告人李**及李**、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方**非法出售3头梅**给被告人李**的事实。
1、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李**到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鹿场(以下简称鹿路亨公司),向被告人方**以人民币3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头活体梅**,后方**派人到三亚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办理(三)动运证字(2012)第71号《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以下称运输证明),因当天李**未将梅**运走,该公司又重新办理了72号运输证明给李**。后李**将梅**从三亚市运往儋州市那大镇,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卖掉。
2、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的小货车到鹿路亨公司鹿场向被告人方**购买2头活体梅**,方**派人办理了89号、90号运输证明,运往儋州市的先锋市场出售但未售出,后将2头梅**运往海口市出售。同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将其中1头梅**运到罗*山屠宰场宰杀,之后与其子李*某将鹿肉、鹿血拉到海口市文明中路海口市中医院旁贩卖,并将剩下的鹿骨、鹿皮熬制成鹿膏出售。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与李*某被抓获,从李**处缴获梅**1头、琼a******的小货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1本、手机1部、人民币273.5元、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62159*****00121xxxx)、鹿膏一块、鹿血酒1瓶、电子秤1把等物品,从李*某处缴获人...(本文书还有7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