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诉被告王**、谭**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王**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系原告王**、被告王**的父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3年,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附有条件的口头赠与协议,约定二被告赡养原告王**,原告王**将自己坐落在中兴东大路**号楼**单元**室赠与二被告。2012年10月,被二告将受赠楼房出卖,并将原告王**送回农村由原告王**及其妹妹赡养,现原告王**生活不能自理,二被告拒绝赡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王**要求二被告返还附条件赠与楼房的出卖款233,000.00元。
被告王**辩称,起诉不是原告王**的意愿;侍奉父母是当时我没有什么事,原告王**将父母送给我的...(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