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王**之委托代理人)李**(王**之妻),1958年5月**日出生。
上诉人耿*、耿*因与被上诉人顺义区赵*营镇小高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王**、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法官肖斌、杨*参加的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耿*在一审中起诉称:耿*、耿*是姐妹关系,父亲耿×1、母亲黄×1共生育两个女儿。耿×1于1996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后失去联系。因年幼无人照顾,耿*、耿*被村委会送到顺义区赵*营镇敬老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当时属于耿*、耿*与父母共同享有使用权的涉案宅院及享有共有权的北房一直由村委会管理。2015年2月,耿*、耿*以返还原物纠纷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5)顺民初字第1657号受理此案。案件审理中村委会提供1998年11月将涉案房屋以3500元卖与王**、李**夫妻的收据一张。一审法院认为:“在耿×1死亡及黄×1出走后,无论耿*、耿*是否为五保户,村委会均应对耿*、耿**财产尽到善意管理责任。在未对耿...(本文书还有4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