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左**、陈**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存在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1、一、二审判决在黄石市中心医院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以左鹏宇名义在药房开取的三支地西泮是用于补充急救药箱药品而并非用于左鹏宇的抢救,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中有五处用药、病历之间客观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本案病历已无法反映诊疗过程,致使病历失去真实客观性。一、二审判决认定了相关病历的真实性,缺乏证据支持。3、左**、陈**于2012年5月8日和2012年6月5日两次到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部提交《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申请书》,要求提供与患儿相关的所有病历资料,黄石市中心医院拒不提供,一、二审判决否认上述事实,缺乏证据支持。4、一、二审在没有医学鉴...(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