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圣德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2007年11月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原告禾润公司申请,作出(2007)越民下初字第2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圣德菲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被告圣德菲公司相应财产。2007年12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8年1月16日,经原告禾润公司申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圣德菲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本院作出(2008)余民二初字第26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圣德菲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被告圣德菲公司相应财产。2008年3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禾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圣德菲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禾润公司起诉称...(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