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吴*结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共14个赌博机位),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道广场路**号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缪某负责赌博机的上下分、收银、结算等日常经营,领取报酬且享有分红,同年6月10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并抓获缪某,该赌场获利共计1.5万余元。
同年9月1日,被告人吴*在本区下陈*道联升路中国电信公司营业厅被民警抓获,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赌博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周*、管*、杨*、曹*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收款收据、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缪某结...(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