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正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叶**、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于1993年7月以临时工身份到被告下属单位寒冻邮电所(现寒冻邮政所)工作至2012年10月,之后被调到付寨邮政所工作至2013年10月。原告于1999年1月13日向被告缴纳“风险金”1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被告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于2013年8月停发原告的工资并于当年10月将原告辞退。原告被辞退前每月基本工资为1310元,发工资周*有时按月,有时按季度不等。王*从事的工作均有该单位指定,工作内容不定...(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