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温*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申请再审称:(一)广州发电厂确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我的工资总额应当根据工资标准和企业效益指数确定。(二)我已在一审诉讼中增加了请求赔偿事项,只是在终审中增补了赔偿的具体金额。(三)社保问题应当由荔湾区社保中心处理,广州发电厂却指引我到荔湾区人社局咨询,又阻拦我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请求立案再审,责令广州发电厂交出我的《社保退款审批表和申请书》,发还我领取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等资料,确认《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无效,由广州发电厂向我作出赔偿,责令010015047帐号缴费企业补缴社保金。
广州发电厂答...(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