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9年2月3日在原清新县涸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10月**日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陈**、陈**。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两人常因家*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5日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后未获准离婚。之后被告并未实现其“以后不再去打麻将,照顾好家*及小孩、孝敬公婆”等的承诺,原告也曾试过一段时间努力争取与被告和好,但均因被告的性格动不动就吵架、闹事、辱骂原告及家人等彻底打破,夫妻矛盾与家*矛盾未能得到一丝缓解。需说明,被告冲动、任*、过激、不顾后果,曾于2011年9月11日用剪刀捅伤工友、2013年11月喝农药自杀、2015年中秋节后无故闹事,令原告及家人都不敢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坚固,夫妻、家*矛...(本文书还有4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