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岳**、岳二喊保、岳岩喊凹、杨**、杨**、李**、钟岩过牙、莫**以商谈进山道路未开通之事为由相互邀约到被告人杨**家商议此事,后转移到遮晏村奘房进行再商量。会上被告人岳**提出次日每户必须至少出一人到孔*湖上山看路,由村里各班辈人员进行通知。同年6月4日上午,约300余名遮晏村民按照通知陆续到芒市孔*湖度假酒店后山查看现场。同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岳**、岳二喊保、岳岩喊凹、莫**、杨**、杨**、李**、钟岩过牙、莫**再次组织本村**号余名村民到芒市孔*湖度假酒店在已建成道路的水泥路周*随意扩大土地范围,用皮尺进行非规范丈量,丈量结果为112.224亩,并由被告人岳**当场向村民宣布非规范丈量结果。当日15时许,芒市政府工作人员到遮...(本文书还有13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