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海永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永仕公司)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广*君南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南公司)委托海永仕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荷兰鹿特丹,海永仕公司签发编号snlglxxxx的提单。后海永仕公司将货物交三井会社所属molcomfort轮(以下称“三井舒适”轮)实际运输。2013年6月17日,“三井舒适”轮在印度洋航行过程中船体断裂,被告确认货物全损。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按照保单赔付保险金美元7837.5元,依法取得对责任人代位求偿权。被告作为涉案货物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并导致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海永仕公司和三井会社连带赔偿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美元7837.5元及利息,并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三井会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涉案货物的收货地虽为中国黄埔,但海永仕公司出具的提单表明,涉案货物实际是在香港装上“三井舒适”轮,该轮仅在香港至目的港鹿特丹的航程中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三井舒适”轮而言,涉案货物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三井会社的住所地均不在中国境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三井会社作为“三井舒适”轮的承租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法院(以下简称日本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本文书还有6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