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白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李*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刘*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刘*伟债务纠纷一案,经洮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并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2005)白洮民一初字第176号、(2005)白洮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判令刘*伟偿还被告欠款60万元、49.5万元并支付利息。两案件诉讼过程中,洮北区法院作出(2005)白洮民初第176号民事裁定,对白城市农业科技一条街北**号楼西16号门市楼予以查封,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洮北区法院又委托评估拍卖该房产,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洮北区法院作出(2012)白洮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在该房屋所属白城市农业科技一条街工程建设过程中,白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2004年9月20日通过与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伟签订合同,承包了生产资料科技一条街的供热管网工程。双方约定以北**号楼西16号门市楼抵顶工程款。2004年11月26日供热管网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决算,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伟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以该房产抵顶对白城市新兴保温材料厂的欠款,保温材料厂又于2006年1月26日将该房产转让并交付给原告,原告现已对该房屋做了防水处理并进行了室内装修。原告认为,该房产所属的...(本文书还有7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