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诉广州市番禺华力友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友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胡秋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华力友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从2014年8月份开始的工资为5290元/月。被告从2015年5月份开始克扣原告工资,以逼迫原告离开公司。被告在2015年5月、6月分别发放原告工资2823.15元、3524.7元,克扣了原告两个月的工资(被告在仲裁时也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1660元(5290元/月×4个月)。被告分别在2015年6月2日、7月8日、7月9日发出《通告》对原告进行罚款,在原告口头向主管请假且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7月11日发出《通告》污蔑原告旷工。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通过制造舆...(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