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李**与被告李**、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厚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龙式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李**诉称,2012年9月24日,被告龙式建筑公司与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龙式建筑公司承建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南省普洱市孟*县金山龙庭、和谐枫景、花伴里工程。被告龙式建筑公司承建后,于2012年10月23日将其承建的该工程的劳务(辅材)发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辅材)》。原告已经履行了的合同的工程款为1786520元,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48800元的工程款,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及原告垫付的生活费**房租30580元,品除后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