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3500.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代理人高**、张*,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灯饰配件(12)”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月26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3500.1,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生产和销售的灯饰配件产品使用了原告的该项外观设计。被告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z*******350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销售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及公证费用1131.75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中山市板芙镇联久五金厂(以下简称联久五金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机构代码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的联久五金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商,以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为z*******3500.1号灯饰配件(1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四、外观设计专利报告文本一份,证明z*******3500.1号灯饰配件(12)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五、专利收费单据一份,证明本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六、(2011)粤穗萝证字第3241、3242号公证书(以下分别简称3241、3242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中国灯都灯饰配件城f区143-144号销售点是联久五金厂专门设立的门市部;七、32...(本文书还有7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