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禹**、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涉案专利号为:200330100271.3),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禹**、禹**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专利号为zl200330120271.3的灯罩(长号)为原告享有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该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原告通过调查发现,禹**经营的第五元素门市部销售的灯具落入了原告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2、禹**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销毁有关涉嫌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4、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原告购...(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