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欧志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诉讼代理人张*、杜**,被告欧志盛的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于2007年10月30日申请了名为“灯(*******-14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7009.6,该专利至今有效。由于其专利产品造型美观新颖,品质优良,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效益。被告见有利可图,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与其专利产品外观一致的侵权产品,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7009.6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本文书还有2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