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通辽市富达兴硅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通辽市富达兴硅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从我处赊购编织袋、内衬塑料袋、线绳等货物价值232,675.00元。有被告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宋玉才、会计韩*、时任经理张*等员工签字的入库单及收货收据39枚,同时还有被告公司盖章现任法人签字的欠据一枚可以证实。事后我多次找被告单位的原任负责人张*及现任负责人王**催要货款,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无奈之下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2,675.0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有过编织袋等往来生意,但并不欠原告所述的标的额,被告现仅欠2...(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