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唐公司在2015年7月6日庭审时陈述:芬廸在香港的代理公司说提错的货物已经存了几个月了,问我公司怎么办,我公司就告诉其可以销毁;自始至终我公司不知道提错的货物是什么,也无权过问。秀唐公司在2015年9月9日庭审时陈述:争议木箱所载货物为金属装饰板,是香港收货人用其作活动后退交给evex公司后又被作为废料交废品处理厂销毁,并非香港收货人收货后发现不对即退回,秀唐公司对该货物交由香港收货方后就不再控制。
诉讼中,中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秀唐公司名下存放于中国银行的财产,限额四十八万零五百九十九元三角八分,期限一年。中空公司为此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2923元。
中空公司称其主张之直接经济损失为因争议设备丢失而赔偿玛迪卡公司之货款及税金,其他经济损失为其证据12所涉费用及证据7之公证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2份《货物托管保管协议》、3份《补充协议》、3份证明及附件、短信、短信/彩信...(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