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北京报刊发行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段**、姜**,被告北京报刊发行局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我是《李*钊哲学思想研究》图书的作者,对其享有合法著作权。2012年6月,我在中邮阅读网(www.***.com)内发现有我的上述作品。经查明,系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电子化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以供读者在线阅读,牟取高额利润。我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我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公证费,被告亦理应承担。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1600元;四、...(本文书还有2729字未显示)